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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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
有现实危险的存在,是紧急避险得以实施的前提。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面临某种威胁,即将给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
2、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当危险正在发生时,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马上就要受到侵害,如果这时不实行紧急避险,侵害马上就会发生或将使合法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只有实施紧急避险,才能使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免受更大的损害。
3、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
只有造成损害的行为才可能是避险行为,要成立紧急避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损害结果的避险行为。
避险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1) 避险行为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2)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般针对第三者。
(3) 避险行为既有消极性,也有积极性。
4、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紧急避险中避险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其正当性,但被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也有其正当性,法律仍然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只是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这两个正当的权益势难两全,法律迫不得已才允许避险人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5、行为人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人面临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时,对危险及避险行为各方面因素的认识,避险认识是避险意图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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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