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玩具商品,并赔偿动漫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小商店出售的玩具
12月22日,记者获悉,《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状告常平、樟木头镇12家小商户侵权案已判决,其起诉的79宗案件中,50宗因商户主动赔偿后撤诉、5宗调解结案,其余24宗获法院判决支持。
批发行卖假货被告上法庭
2015年8月4日,《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下称“动漫公司”)来到法院起诉称,其公司对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014年12月12日,该公司代理律师与公证员一起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间小商品批发城里的某批发商行,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批商品,发现有六件玩具上有“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卡通形象,这些卡通形象均是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商品均没有显示生产商。
该公司把小商品城及批发商行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比对发现,被告玩具上的卡通形象与动漫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在整体构图和神态上相同,属于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商品。批发商行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至于小商品城的责任,该案中批发商行与小商品城系租赁合同关系,动漫公司并未举证小商品城有侵权行为,因此,对动漫公司要求小商品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玩具商品,并赔偿动漫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12家小商户也因侵权成被告
像该案批发商行一样成为被告的还有东莞常平镇、樟木头镇的十余家小商户。
据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了79宗《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维权的案件,经过半年审理,共50宗案件因商户主动赔偿后撤诉、5宗调解结案,其余24宗获法院判决支持。今年10月底,除13宗案件由于被告商户已搬迁等原因被迫终止执行程序外,其余案件已全部执结。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小商户销售商品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儿童玩具的生产厂商为迎合儿童的心理,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加入耳熟能详的卡通形象。”主审法官说,但很多小工厂、小作坊在使用卡通形象之前,并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此而生产出的带有卡通形象的玩具就是侵权商品,而这些商品往往由小商户进行销售,小商户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对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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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2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