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装】声明节录: 为保护与存续这辛苦的结晶,绅装西服有限公司创办人李万进,于民国79年起,以绅装有限公司为商标权利人,向经济部知识产权局申请“绅装及图”、“绅装及图gentlemen”商标注册,并已核准在案。绅装西服有限公司为“绅装及图”以及“绅装及图gentlemen”之商标权利人,并于西服商品以及相关服务上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参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注册资料,注册第00047420、00933959、01461540、01469262号商标)。
连日来绅装西服有限公司不断接受到相关单位投诉,指出相关消费者误以为GQ杂志与高梧集绅士服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石煌杰先生所举办的“Suit Walk绅装走路”以及一切以“绅装”为号召的收费活动,为绅装西服有限公司所举办,实则已经有混淆相关消费者情形,为避免消费者持续混淆扩大之可能,绅装西服有限公司发函予Suit Walk绅装走路主办单位(GQ杂志与高梧集绅士服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石煌杰先生),期盼主办单位能够希望能够协助并商讨解决办法。
有关这个“声明”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
“绅装西服有限公司”目前已取得的注册商标共有5件
1.第12类:各种男女服装之设计、缝制、修改服务及各种布匹之剪裁、缝纫等业务之服务。 2.第25类:衬衫、西服、套装/衣服、靴鞋、围巾、头巾、领带、领结、冠帽、御寒用耳罩、袜子、服饰用手套、御寒用手套、腰带、吊裤带。 3.第35类:布疋、衣着、服饰品零售。 4.第40类:服装剪裁、服装裁缝、女装裁缝、服装修改、刺绣、编织。
从其早年申请的商标可以看出该公司的商标主要指定的部分大概可以界定为“服务”(申请当时的第12类、第40类)与“产品”(申请当时的第25类、第35类)。
“绅装”的主张有理吗: 会构成商标权侵害的情况有四种(商标法第35条 第二项):
A.在“同一(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使用“相同”于他人已完成注册的商标。 B.在“同一(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使用“近似”于他人已完成注册的商标,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C.在“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使用“相同”于他人已完成注册的商标,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D.在“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使用“近似”于他人已完成注册的商标,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所以,以原商标权人的权利,比较可能是以“D”的情况,提出“商标可能受侵害”的主张。
该公司是以制作、贩卖西装为服务、产品内容,已完成注册的商标权中,确实也包含了“绅装”两字,所以从商标权人的立场来看,其主张并无失当。
“绅装”的商标与“Suit Walk Taipei台北国际绅装日”: 再看“Suit Walk Taipei台北国际绅装日”,实质上是一个活动,并非以“绅装”为品牌进行贩售衣着类商品、或提以“绅装”为品牌提供服装订制服务(参加活动者应该都很清楚这是一个活动),所以客观上应该不至于有造成相对应消费者有“混淆误认”的情况;但反过来说,原来“绅装西服有限公司”的客户,是否有可以误以为“Suit Walk绅装走路”是该公司所办理的活动?客观来看,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不过这个案子应该不至于到“侵权”的位阶,因为实际上“绅装西服有限公司”并未在“活动举办”的相关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且从其早期注册的这几个商标来看,其商标的组成要件包括“图像及文字的组合”,所以其可做的“侵权”主张应该是前述的“(4)在“近似”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使用“近似”于他人已完成注册的商标,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但若以主张这点,商标权人要举证的关键则在于“是否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个人觉得,不一定能占上风。几个原因:
1.原申请案并未申请在“活动举办”的类别,仅能以“近似商品或服务”提出维权主权,但“Suit Walk绅装走路”仅是个活动,既无以“绅装”为品牌贩售衣着类商品,亦无以“绅装”为品牌提供订制服。
2.即便活动使用了“绅装”二字,但整体活动名称为“Suit Walk绅装走路”,与“绅装”二字实有相当大的差异。
3.“Suit Walk绅装走路”活动今年已经是第五年举办,若要说有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应该在前一、二年就会发生,在现今的情况,会不会反而普遍印象及认识是“Suit Walk绅装走路”?
4.同上,“Suit Walk绅装走路”活动可以列举这几年活动举办的内容,证明不会有造成混淆误的情况。
5.“绅装”二字,通念是否已成为“绅士装扮”、“绅士西装”的简称?如果是,还有商标淡化的问题。
既然“绅装西服有限公司”已经片面发表声明,代表也非常重视此事;另外从智慧财产局的官网上可以查到该公司于今年的2月13日也在其他多个类别提出了有关“绅装”二字的商标,依常理判断,核准的可能性极高(因原本“绅装”二字即包含在他原来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中),估计是为了补强前述所说,在其他类别进行注册(其中包括出版、展演之类)。
在此也建议“Suit Walk Taipei台北国际绅装日”主办单位应该重视此事哦!
1.建议在此一同时,也针对此事发表声明,表明两者并无关系(清楚画出界线);
2.主办单位应该要考虑尽快的把“Suit Walk Taipei”、“台北国际绅装日”、“Suit Walk绅装走路”等足以代表活动的形像、文字,提出商标注册,至少在第41类“活动举办”、“出版相关”等类别(可以参考“双十一”的策略),否则明年的活动,或许会有其它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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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