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尚圈“抄袭”或“致敬”已非新鲜事,“抄袭”甚至在竞争的设计产业中,成为被看见的选择手段之一。近期快时尚让设计不断推陈出新,产出速度加剧、产品多样性增高的商业模式导致许多剽窃的争议。时尚产业让设计师的创意心血可以光鲜亮丽的在市场亮相甚至登上伸展台,但背后都是各种追求创意的脑力激荡。不免俗的遇上抄袭事件时,若要主张权利,往往费时又费力,只好将心境转往“被致敬”?!究竟设计师们有哪些权利与可行的策略?
时尚圈中什么被知识产权保护:
设计师的品牌:商标权
商标权无疑是对每位设计师最有利的保障,一来是设计师可以透过商标加强对品牌经营成果的保护(譬如:夏姿、吴季刚、林臣英等); 二来是以时间与费用成本来计算:(1)要主张权利时,商标经申请注册取得,随时可行使商标权人的权利; 反观要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时,必需面临举证自己为著作权人的困难与成本,同时还有举证的风险;(2)另外以权利取得的成本来说,时尚产业追求快速夺人眼球,产品线更迭速度快,一般的设计而言,申请专利较不符合时间与金钱成本。
设计师的构图:著作权
著作权对于服装设计的概念可能有些抽象,设计师对于自己的草稿图、设计图拥有著作权是无庸置疑的。可是“成品”也就是“衣服”,设计师拥有的著作权必需抽离成两个部分来看-可以简易理解为“服装本身+服装上的设计”:(另见参考资料一)
O织物设计(Fabric Design)–>服装上的设计:服装上各式手法呈现的“图形、图样设计”,这部分是受著作权所保护的。
X服装形式设计(Dress Design)–>立体服装本身:在此指的就是衣服的“功能性设计”,譬如:A领、圆领; A字裙、百折裙; 吊带裤、围兜兜、工作服等,透过各式剪裁、尺寸、风格等,达到衣服“功能性”的部分,则不受著作权所保护。
从上述的两个部分来看,不论他人按照设计图或者所设计的服饰,重现“织物设计”-也就是美术图形设计,这样的行为就会构成“重制”或“改作”,而有侵害著作权的疑虑。反之,“功能性设计”(衣服立体设计)的部分,因为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内,而无法主张著作权受侵害。但著作权法这样的设计不难理解,否则市面上就不是每家厂商都能设计A字裙或大学帽T,反而不利服饰业与设计业的发展。
设计师的设计:专利权
服装设计取得专利的例子显少,毕竟在快时尚的步伐下,申请专利所耗费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较不符经济效益,不过笔者倒是有找到具功能性的“内衣”、“拉链”与“运动服”等取得专利权的例子。也就是说,这端视设计者对于产品线的规划与产品的发展策略,在符合专利权取得的要件下(要件见参考资料一第三点),专利权可以做为企业经营时进可攻退可守的话语权。
一、 服装设计图若具有相当之创作性,得为著作权法所称之“图形著作”,则于该设计图完成时,即取得其著作权,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惟依照服装设计图所完成之“衣服”,仅属依图实施,非重制之行为,该衣服并非著作或著作之重制物,先予说明。
二、 立体之衣服,本身非属著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该衣服上之配色及线条所构成之图样、花纹等设计,若具原创性者,则可能属受著作权法保护之“美术著作”,将他人享有著作权之美术著作予以“抄袭改作”并重制在衣服上销售,涉及“重制”、“改作”、“散布”等著作财产权之利用行为,若无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应征得该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否则即属侵害著作权之行为,而须负担民、刑事责任。
三、 此外,服装类物品不论衣服、裤子、内衣或内裤等,只要该物品之外观形状、花纹(图案)、色彩(色彩配置)或任二者以上之结合后所形成之整体外形,具有新颖创意,而且必须在该物品尚未被公开前,提出新式样专利申请,经本局审查、检索国内外相关先前技艺,未发现与该申请物品外形相同或近似之先前技艺,并符合该物品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艺而非易于思及之创作者,即可获得新式样专利权的保护。惟若无提出专利申请者,自无法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编按:新式样专利经2011年修法后称为“设计专利”)
四、 关于服装整体设计之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目前已为国际上所广泛讨论,我国亦持续关注此项议题之国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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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4: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