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不等于侵害著作权
笔者必须一再说明,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就“抄袭”规定,去年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教授卡尔.劳斯迪亚与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夫.斯布里格曼共同出版了一本书:“抄袭经济学:模仿如何激发创新”,就在本书封面开门见山地说“抄袭是智财三不管地带”。没错!笔者甚至认为,“抄袭”仅仅是一种非常诉诸情感的用法。我们通常是透过类比后,“感觉”作品之间相仿程度而主观认定有没有抄袭。“抄袭经济学”这本书透露出一个核心观点:“智财当然要保护创新,但这个保护有一条界线,跨过了那条界线,就属被智财法所容忍甚至鼓励的‘抄袭’,因为许多创新免不了所谓的抄(学)袭(习)”。而界线在哪?
1. 著作权法规定的是“重制”或“改作”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设计师在服装上的“美术图型设计”在独立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创作完成后即拥有著作权。倘若前述的设计被以相同手法或其他手法展现,又无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就会构成著作权法中的“重制”或“改作”,若有销售行为将另外构成“散布”,侵权行为人可能需同时负担民事与刑事责任。
2. 设计产业如何认定“重制”或“改作”
服装设计产业要认定有无“重制”或“改作”,在一般判断上,依据设计产业的生态与个案情况判断(1)被告有无合理机会接触原告的创作;(2)对比两作品间是否有实质相似性。
以上判断有一个前提与一个例外: (1)前提是设计师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要主张的部分是独立完成的“图形美术设计”。 (2)例外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观念”,所以人人都能以不同的手法表达衣服上“花卉”或“猫狗”等各式图形的设计。但是这类“实物”的表达手法有限时-场景必要原则,基于对创作自由的保护,被判断为侵权的可能性就较低。
3. 我的设计可能在平行时空有个“平行创作”?
设计圈的元素很多元,但是在产业中每年会有流行的主色与元素,因此每位创作者创作前参考的资料往往会有雷同之处,如果因此创作出极近似的作品,著作权法也将此视为“平行创作”。不过笔者认在此要提醒的,这里的情况是,两创作人的参考资料有重叠之处; 而不是创作人A拿创作人B的创作为参考资料(否则,这就是著作权侵害的第一个要件—被告有实质接触原告的作品啊!)。
如何证明无侵害著作权:拿出注册商标反而可能挖坑给自己跳
近期五月天阿信的潮牌被爆抄袭争议,他拿出以潮牌的当家人偶取得商标注册要证明没有抄袭,但“著作权”与“商标权”系两个不同的权利,各有各的规定,拿出商标的注册证书只能证明有申请注册商标这件事。至于如何证明自己是创作人并无侵害他人著作权,当中有两个核心关键:
(1)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一项“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发行之重制物上,或将著作公开发表时,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众所周知之别名者,推定为该著作之著作人。”这个在发表的著作上表示著作权人的姓名(或笔名亦可),所推导出的“推定效力”是第一道防护墙。
(2)要提出有力(利)的证据,智财局给了以下建议: “一般来说,保留作者的创作历程纪录,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例如:保留作者构思时随手记下的只言片语、草稿、草图、创作所使用的素材、与他人的讨论、按日期就不同阶段的创作进行存档备份等,这些资料除了可以协助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著作创作完成的时点之外,还可以用来证明自己是独立创作,并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权,甚至是有关于创作性(创作高度)的证明,皆可产生相当的影响力。”(参考资料)
为什么拿出商标注册反而看来像是挖坑给自己跳?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于不得注册商标的事由中,第15款规定“商标侵害他人之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经判决确定者。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以“未经授权取用别人的创作”或“未经授权改编别人的创作”为基础,申请商标,即便已经完成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后,都有可能让自己取得商标权的成本、甚至是施予对整个品牌的努力均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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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4: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