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上游布商贩售Lanvin手绘图的布料—iROO将此制作服装销售。 著作人:Lanvin爰提告维护其权益。
一、布商可能的法律责任:
1. 服装的版型/造型等于著作权保护上虽然有争议,但服装上的图案也属于美术著作,而受到著作权保护,这倒是各家很一致的见解。
2. 因此,Lanvin浪凡以设计师本人及国内名人的头像所为的手绘图,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也不会因为使用于服装上而有不同。
3. 布商擅自将此著作权保护的图案使用于布样,并予以生产贩售,是擅自重制及散布,而有我国著作权法91、91-1等刑事责任。且图样高度相似,且布商是直接制作者,较难抗辩其没有故意。
4. 刑事责任构成的情形下,同样地门槛更低的著作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通常会跟着成立。
5. 这类布料侵权的案例过往也有,不过以前多是着重在花纹的借用,而涉及商标法违反,像是LV的logo图案就有被侵权的案例。(参考:仿LV商标制“布”遭逮! 卖迪化街拼布店。)
二、iROO可能的法律责任: 1. 由于该图案的违法重制行为是布商所为,iROO使用该违法重制物的问题主要在于侵害到著作人的散布权。(散布权算是和重制权补充的一个权利)
2. 而关于散布权的侵害,其刑事责任在著作权法91-1第二项,其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侵权重制物,而仍然予以散布(ex.贩售)。以本件而言,如果iROO可以举证抗辩其是善意相信上游布商是合法创作(ex.布商有提出不侵权担保),而检察官没有更积极的事证证明iROO是明知/故意的话(ex.发现有往来信件提到根本是iROO提供图案要布商制作),iROO这部分刑事责任风险相对是较低的。
3. 但民事责任部分,如同先前讨论的,所谓“查证义务”在实务界愈受重视:也就是说,行为人要主张没有侵权的故意过失,就要说服法检其在事前已经尽了“查证义务”,善意信任这个产品是没有问题的...。因此,若商家本身疏未注意、未查证此系不合法产品而予以贩卖时,就可能被认定具有过失,而需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注意义务程度也是浮动的,且特别会因为被侵害著作的知名度等而有不同(愈知名表示业界愈应该知道),值得注意。
4. 这里没有所谓“著作权权利耗尽原则”的适用,iROO无法为此主张,原因在于此系侵害著作权之违法重制物。而所谓耗尽原则的前提是在于使用“合法重制物”。
是说,近年来在IP领域,这类著作权及商标的案件愈来愈多,可见国际品牌对于台湾市场的重视(消费力的重视?),以及积极维权的态度,都会给予本土企业一定的压力,希望各家企业千万不要疏忽了产品产销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以免后续肇生争议时,反而需要耗费更多成本进行处理。
以上是就报导内容所进行的分析假设。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FarFetch、Net-a-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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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05: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