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BeautiMode》创意生活风格网和Fashion Taipei台北市时装协会联手策画的《前辈,我想问》系列讲座,第一场《保护智慧结晶的基本功》,邀请到法律兵工厂的知识产权专家-陈全正律师,为时尚创意工作者讲解,如何在“抄”来“钞”去的时尚圈,捍卫自己的创作!
保护智慧结晶基本功第一招:熟知知识产权内容及要件,是并存不是互斥
提到保护着作,往往第一个想到的便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于保护着作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招数,其中包含下列四项权利:著作权、商标、专利及营业秘密。著作权强调原创性,商标强调识别性,专利分成三种类型,强调的是新颖性,而营业秘密就是俗称的商业机密。
创作人一旦完成创作即拥有著作权,无须透过任何申请。而商标及专利,皆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取得。陈全正律师也提到,“所谓专利,不一定仅和科技技术有关。设计专利保护的便是独特的产品外型。”
营业秘密近几年来渐受重视,其法律效力高,但诉讼成功率却非常的低,因为它的举证难度过高,提出诉讼方须积极举证自己于事前有善尽保护营业秘密的作为。
“老实说,在台湾知识产权法院,很少有透过营业秘密法条主张侵权成功的诉讼案。”陈律师表示。
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下,著作权不须注册,也容许平行创作的存在。换言之,著作权不具明确的排他性,一旦对方主张平行创作的条件成立,则对方没有侵害著作权。但商标及专利不同,具有排他及独占的性质,“注册保护主义”使得这两项权利一旦经过注册,则不允许非注册人偷用。但申请商标与专利皆须持续缴交费用,维护的成本较高。营业秘密为前三项权利的辅助,同样不须注册,不过无法阻止他人合法取得并进行还原工程,故也有明确性不足的情况产生。
“以上四个权利彼此间并非互斥,而是并存的状况。”陈全正律师特别叮咛,无论是设计师或是业主,皆须思考自己的创作成果为何,并选择一个最适合的保护方式。
举例来说,一个爆红包款,可以用设计专利来保护,也可以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保护的方法无好坏对错,只要思考成本及保护期间的效力,亦可巧妙地搭配商标及专利,选择最适当的保护方式。由WTO会员国订定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规定,著作权可于会员国各国内主张,而商标及专利仅在注册国内受到保护。
保护智慧结晶基本功第二招:设计元素那么多,不同设计元素善用不同的保护方法
产品的构成元素那么多,品牌logo、图案、外型、功能、风格都不想被抄袭!究竟怎么保护更恰当?
保护“品牌”的方式可以是申请商标或是主张Logo的著作权。品牌需针对自家商品或服务类别来选择申请商标权的领域,才能在自家产品所属的类别内有效主张品牌商标权。若品牌已经家喻户晓,也可主张“著名商标”来扩大保护。
而让许多品牌困扰的戏谑仿作,到底创意还是仿冒?国外有许多戏谑仿作的品牌,例如My Other Bag翻玩LV经典包款的案例。但谈到国内戏谑仿作的现况,陈律师表示,“戏谑仿作普遍不被台湾法官接受。翻玩品牌的行为若没有足够的社会贡献,在国内便被视为是一种搭便车、借机引起风潮获利的行为。因此,在国内戏谑仿作的行为鲜少具有合法性。”
再来,对于“设计图案”的保护方式,设计师可主张著作权,他方直接转印、重新绘制、平面转立体等的行为皆属于侵权。陈律师举了一个近期的案例:知名台湾服装品牌iRoo涉嫌抄袭国际精品品牌浪凡(Lanvin)设计图样。iRoo向台湾布商购买了一批印有Lanvin 125周年纪念的名人头像手绘图腾,制衣贩售后被控抄袭。这样的情况下,责任归谁?在法律上,布商责无旁贷,而对iRoo来说,公司的布料是向信任的布商购买,非iRoo自行生产,虽然可以免去刑事责任,但民事的损害赔偿风险仍是少不了的。因此,无论我们是向他人购买产品再加工贩卖,或是委托设计,最好能请对方提供免责声明、签订担保条款,才能避免无妄之灾。另外,“设计图案”亦可注册商标,但须注意品牌商标在各国的识别性不同,在母国申请通过不代表在他国不会踢铁板。
上面提到,智财四权可以综合运用。尤其设计专利及商标,是可以互相利用的好伙伴。商标须具备识别性,设计专利需创新性,于是,陈全正律师提供一个完善保护方法,“品牌诞生新设计时,可先申请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的十二年内慢慢累积识别性,待十二年期满接着申请著名商标,便可不断延展,永久保护权利。”如此策略布局才能妥善保护时尚创意工作者的智慧结晶。
不过,在“造型”的保障上,往往最难。要保障产品造型,可透过申请设计专利、注册立体商标等方法。但设计专利的保障仅限于外观造型,不能包括其功能性。若商品的包装容器形状是发挥其功能性的必要条件,则不得注册立体商标。而我们大多无法对造型设计“本身”主张著作权,因大部分属于实用物品,因此照他人衣服设计仿制,无法以著作权处理。
保护智慧结晶基本功第三招:授权合约怎么定?免责声明、担保条款签起来!
在职期间的创作,著作权到底是设计师本人的还是公司的?业主委外设计,著作权是业主的还是委外设计师的?和人谈授权时,合约内容如何订定更能保护自己?
陈全正律师在这里举了一个著名的案例,台湾米其林餐厅鼎泰丰,前阵子因为公司吉祥物“鼎仔”的商标而被控侵权。设计师先前在文创公司任职时,因为文创公司与鼎泰丰的合作关系,替鼎泰丰设计了吉祥物“鼎仔”的图样。后来,设计师转往鼎泰丰任职,却使用了在文创公司任职期间创作的图样,因而使设计师本人及鼎泰丰一同被控侵权。
陈律师解释,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上,受雇人的职务著作,其雇主享有著作财产权,受雇人仅享有著作人格权。而受聘人的职务著作,著作财产权为本人所有,出资者仅可“利用”之。然而,以上两者皆可另以契约形式划分权利归属,并需于创作前约定好,一旦创作完成,仅能以授权、转让等方式改变权利归属。
当我们在签订授权合约时,需在契约内明文规范双方,并特别注意授权期间、担保条款及违约赔偿等事项。站在授权方的立场,尽量避免永久的授权期间,且可搭配自动更新条款,契约期满时若双方未拒绝则自动续约。授权方亦可订定逃脱条款,设置门槛,若被授权方未达标则可终止合作。在授权合约中至关重要的是“担保条款一定要签!”,因为一旦侵权发生,被授权方可主张自己无过失责任。违约条款亦可保障授权方,将赔偿上限订定为自己(授权方)领取的授权金总额,避免天价赔偿。
无论是商标或是著作授权,对于初次合作对象,如果不清楚其操作模式,可以先考虑就区域、品相、产品等小部分进行授权,避免因全范围授权而吃大亏,并且保持弹性,让品牌更好地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在整场讲座里,陈全正律师也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七年前,文化部的前身还是文建会时,曾委托全球华人艺术网,执行艺术家创作建置专案,和众多艺术家接洽、签署日后作品使用之同意书。而后,全球华人艺术网除了执行政府专案外,亦利用这些艺术家的作品,私下转印、制品贩售,进行营利行为。艺术家们恍然大悟,才发现当初签订的合约,洋洋洒洒的写了“本同意书为‘专属授权’”、“艺术家之作品著作权‘让与’全球华人艺术网”等字眼,这对艺术家来说,无疑是因为对知识产权的知识与意识薄弱,才无辜地签了一张卖身契。
在国外,设计业界对于自身创作的保护意识非常强烈,对于著作权利更有策略性的布局。反观国内业者对于知识产权的知识还需深化,无论是设计师、业主或是代理商,皆要避免产品销售背后的法律风险,因为一旦造成争议,耗时耗财又劳心劳力,均非寻常之辈可以承担。我们若能在保护着作的法律手段上多花点心思琢磨,以宏观的角度为辛苦的智慧结晶布局,才能在混乱的时尚圈里明哲保身,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整理撰文:Jane Yang 责任编辑:Meigo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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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07:26:00